2.禁止目視錨魚。
3.禁止多鉤和串鉤捕魚。
4、禁止使用活餌和毒餌。
5、禁止出售漁獲物。
6、禁止使用輔助設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第十九條國家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技術規範和標準,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職責分工,制定相關類型自然保護區的管理技術規範,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自然保護區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其主管的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