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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風港原則”是指網絡服務提供者只有在知道侵權行為或侵權內容的存在後,才有義務采取刪除、屏蔽或斷開鏈接等措施。如果在明確知道侵權事實後沒有及時采取相關措施,需要承擔責任。

避風港規則是處理互聯網服務提供者與著作權人之間糾紛的核心原則。《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方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通知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

對損害擴大的部分與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具體規則是: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沒有義務對網民上傳的信息進行事先審查。原則上,網站對網民侵犯版權不承擔責任。但是,著作權人在網絡中提醒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後,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收到著作權人的提示後遲遲不采取必要措施,那麽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避風港原則”是美國在1998《數字千年著作權法》中制定的:提出的壹個概念。

該法案旨在解決互聯網時代版權保護的法律問題。按照立法者的本意,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很難對互聯網信息進行及時有效的審查。因此,在確定創作享有著作權這壹原則的基礎上,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寬大為懷,建立所謂的“避風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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