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是指立遺囑人自己所立的書面遺囑,遺囑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按照自己的意願提前處分死後的財產。
自擬遺囑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訂立:
(1)遺囑人寫遺囑內容。立遺囑人應當親自書寫遺囑全文,既能真實地表達立遺囑人的意誌,又能防止他人偽造、篡改或者添加遺囑內容。
(2)立遺囑人須在遺囑中指明書寫的年、月、日及地點。立遺囑時間對遺囑效力有壹定影響。不同書面遺囑的內容有矛盾的,以後來的書面遺囑為準。同時,立遺囑的時間有時也能證明遺囑的真實性。
(3)遺囑人的親筆簽名。
(4)書面遺囑中需要塗改、增刪的,應當在塗改、增刪內容旁註明塗改、增刪的字數,並在塗改、增刪處單獨簽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公民遺書中關於死後個人財產處置的內容,確系死者真實意思表示。如有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且無相反證據,可視為自書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