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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辭退行政人員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首先要看地勤派的是員工還是編制內的公務員。如果是派遣員工,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只要以書面形式解除派遣合同即可;如果是公務員,就要按照國家公務員法操作,按照法定情形開除。

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公務員法:第八十三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辭退:

(壹)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能勝任當前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本機關人員編制調整、撤銷、合並或者減少,工作需要調整,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不改,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未被辭退的;

(五)曠工、出差,無正當理由超過十五天未歸,或者壹年內超過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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