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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物。本質是什麽?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不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此時應及時通知抵押權人,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的除外,這是抵押人的義務。

法律分析

不可否認,不動產和動產的登記抵押不僅有效,而且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這並不能得出未經債權人同意的抵押物轉讓當然無效的結論。只有債權人主張的、法院認定無效的損害了債權人優先受償權的無權轉讓才是無效的。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即使抵押權人的債權未被債務人清償或未被受讓人清償,在轉讓的抵押財產上仍存在抵押權,抵押仍可擔保債權。抵押權是壹種擔保物權,以物的交換價值擔保被擔保債權的實現。抵押期間,抵押財產的所有權雖然轉移,但抵押權不會因為所有權的變更而消滅。因為抵押權作為壹種擔保物權,具有壹般物權對抗世界的特征。綜上所述,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合同並不無效,抵押財產所有權的變更不會導致抵押權的消滅,抵押權在轉讓的抵押財產上繼續存在,仍能保障債權的實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 *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物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清償債務或者將轉讓所得價款提前提存給抵押權人。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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