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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三屆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6月1日通過,自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如下:

(壹)建立和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落實;

(五)組織建立和實施安全風險分級控制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防機制,監督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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