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人大代表(NPC)旁聽和評議案件審理,是對法院審判活動和檢察院公訴工作的壹種法律監督,對實體問題的裁量不發表意見。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庭規則》,全國人大代表應當親自參加庭審。庭審結束後,應當對參加庭審的案件發表意見。他們的內容僅限於對案件定性和適用法律的問題提出建議,而不能提出具體的處理意見。
根據獨立審判原則,可以不考慮法官向NPC代表提出的意見。實際上,人大代表並沒有直接介入庭審,而是依法調查了解案情。要緊扣訴訟法關於審判的程序性規定,對審判中的壹般性問題進行點評,重點關註法官、檢察官在適用訴訟法、精神面貌、術語等方面的表現。通過旁聽庭審和發表評論,NPC代表可以直觀、近距離地了解兩院的庭審和公訴情況。目的是全面了解兩院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並以此作為NPC常委會評價法院審判工作和檢察院公訴工作的依據。至於案件的實體處理是否公正,則不應納入審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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