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仲裁委員會仲裁費辦法》第七條包括: (壹)仲裁員因辦理仲裁案件的出差、開庭等發生的住宿費、交通費及其他合理費用;(二)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的住宿費、交通費、誤工補貼。出庭作證;(三)咨詢、鑒定、檢驗、翻譯等費用;(四)復制和送達案件材料、文件的費用;(五)其他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合理費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案件處理費,由申請人預交。
《仲裁辦法》第八條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國家沒有規定的,按照合同實際支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