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
第三條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並保證會計賬簿的真實、完整。
第四條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或者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六條會計人員認真執行本法,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應當給予精神或者物質獎勵。
第七條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會計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