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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不予受理的範圍

法律解析: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未支付賠償金的,或者依法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的規定處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未能就經濟補償達成協議的,應當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不受理此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三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對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監督管理時,應當聽取工會、企業代表和有關行業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勞動合同制度的下列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壹)用人單位制定的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規章制度及其實施情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相關規定的情況;(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有關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五)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支付和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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