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鼓勵員工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持各類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合作。
法律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互聯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制作網頁等服務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互聯網用戶免費提供公開、愉悅的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四條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
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五條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藥品、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