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能當場制發居住證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發;
3、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發居住證的,可以對制發期限作出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法律依據:瀘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瀘州市居住證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第十五條居住證持有人依照國家和我省法律法規享有就業、參加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等權利,並在居住地享受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供的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1)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