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審查完畢後,應當以答復函的形式答復人民檢察院;
2.在審查處理檢察建議過程中,法院作出相關裁定、決定等法律文書的,應當附具相關裁定、決定等法律文書,發送檢察院。法院的答辯狀還應當載明案件事實、答復意見和認定的理由,並加蓋法院印章;
3.明確規定,法院收到檢察建議後逾期未答復的,或者答復後檢察院認為處理結果不當的,提出檢察建議的檢察院可以請求上壹級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壹百壹十七條(壹)人民法院辦理民事抗訴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仍符合抗訴條件的;
(二)人民法院未在規定期限內處理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檢察建議並給予書面答復的;
(3)人民法院對檢察建議的處理結果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