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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特征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特征;

(1)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占主導地位。

經濟法是體現國家幹預經濟的法律,因此代表國家進行幹預的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在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中具有主導作用。支配地位是指在任何壹種經濟法律關系中,壹方必須是政府或其經濟管理機關,另壹方可能是經濟組織或公民。而且,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對經濟組織或公民具有優先權,即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在行使經濟管理權時,依法享有其職務上的優先條件,如優先處置權、獲得社會救助權、效力推定權等。

(2)經濟組織和公民是獨立的。

經濟法雖然體現了國家對經濟的幹預,但國家的幹預是在維護公眾利益和充分尊重市場主體合法性的前提下進行的。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在行使經濟管理權時,應首先承認對方的獨立性。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都不是其下屬,而是利益相對獨立的個人。因此,經濟組織和個人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不是被動的,甚至不是主動的,他們有權依法抵制任何人、任何機關對其合法權益的侵犯。

(3)主體的合法性。

經濟法是體現國家幹預經濟生活的法律。因此,誰有權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何時參與經濟法律關系,如何參與經濟法律關系,應當由相關法律明確規定。這是保證合理幹預的需要,體現了經濟法是規範和確認國家幹預的本質。這對於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尤為重要,必須嚴格依法幹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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