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胎兒也是生命。

胎兒也是生命。

尊重生命

無論是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犯罪對象都是人。但什麽是“人”,這個概念沒有精確的定義。人始於生,止於死,但什麽是生,什麽是死,並沒有共識。理論上,圍繞分娩的標準,至少有很多理論,比如獨立呼吸、脫離母體、陣痛、完全暴露、部分暴露等等。從表面上看,將“未出生者”解釋為“出生者”似乎超出了語言的界限,屬於罪刑法定原則所禁止的類推解釋。

但這種表面上的矛盾,實際上錯誤地割裂了行為和結果的關系,很多時候犯罪行為和結果並不需要同時發生在同壹個時間和地點。

張三在壹個地方發射導彈,打到千裏之外的李四。如果張三發射導彈的時候李四還沒出生,而導彈落下的時候正好出生,這不能算對李四的攻擊嗎?再比如,張三向李四開槍,結果誤射到了王五。雖然有意攻擊李四,但王五最終還是死了。這不也是對王五的侵權嗎?所以,只要結果是對人的傷害,就不再是對胎兒的侵權。這在法理和常識上都是可以理解的。

對於疑難案件中的甲,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類似的案例還有很多。比如壹個即將分娩的孕婦因為鄰裏糾紛被張三殺害。在送醫院搶救的過程中,胎兒剖腹產,生下來是活的,後來因為搶救無效死亡。張三犯對孕婦故意殺人罪,也可以對兒童間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

  • 上一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特征
  • 下一篇:反思新中國外交教學到底教了什麽,怎麽教的?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