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不受法律保護,是違法的。男女同居必須由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是合法的夫妻關系,也是居住、生活在壹起的法律關系。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2.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3.知識產權收入;
4.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5.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
綜上,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壹方不得限制或幹涉另壹方。丈夫和妻子在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方面享有平等權利,他們共同承擔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夫妻有互相贍養的義務。對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配偶壹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配偶雙方有效,除非配偶壹方與對方另有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