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四荒地”的承包有壹些特殊的規定。
首先,根據《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和依法由農民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通常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家庭同大家壹起承包。對於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四荒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也稱為“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租賃合同)其他形式的承包不屬於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共有,承包人也不限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民、組織和其他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取得對這些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其他工農業生產經營。
其次,承包人不受身份限制。“四荒”承包人不受地域、戶籍、單位、個人限制。同等條件下,當地農民可以優先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