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衛生部、公安部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知。
第六條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醫療機構的治安維護工作,依法嚴厲打擊侵犯醫務人員和患者人身安全、擾亂醫療機構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七條有下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在醫療機構內燒紙錢、設靈堂、擺放花圈、非法攔死或者聚眾鬧事的;
(二)在醫療機構內尋釁滋事的;
(三)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和管制器具進入醫療機構的;
(四)侮辱、威脅、恐嚇、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
(五)故意損毀或者盜竊、搶奪醫療機構內公私財物的;
(六)倒賣醫療機構登記證的;
(七)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