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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社區自治的法律法規基礎

社區自治的法律法規基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條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應當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的工作。

第四條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可以興辦相關服務事業。居民委員會管理居民委員會的財產,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員會的財產所有權。

擴展數據:

居民委員會的任務:

(壹)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居民合法權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事糾紛;

(四)協助維護公共秩序;

(五)協助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構做好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與居民利益相關的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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