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家虛假宣傳的賠償是:
(1)虛假宣傳存在欺詐行為的,商家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遭受的損失。增加賠償的數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數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二)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壹)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商家的虛假宣傳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二)商家虛假宣傳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對虛假宣傳的賠償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虛假宣傳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與實際內容不壹致的虛假宣傳,導致顧客或者消費者誤解的行為。
1.主觀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市場競爭;
2.侵權人主觀上是否有惡意;
3.侵權人的宣傳過程中是否存在虛假成分,即使這種宣傳的內容是真實的,但“混合宣傳”是否足以誤導公眾並做出錯誤判斷;
4.“虛假宣傳”、“誤導性宣傳”的後果是否損害了消費者或者競爭對手的權益;是否足以增加侵權人的競爭優勢,使其獲得更多的市場交易機會,從而損害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進而符合“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擾亂正常的競爭秩序”的法律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