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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與建造合同的區別與聯系

法律主觀性:

沒有區別。債權讓與即債權讓與,是債權人與第三人約定將其債權讓與第三人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這裏的債權人是轉讓人,第三方是受讓人。債權轉讓在雙方達成協議時發生法律效力,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而非原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新債權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債務人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債務轉移又稱債務承諾,是指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達成的將合同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協議。債務轉讓必須經三方同意。簡而言之,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將其債權轉讓給他人,債務轉讓是指債務人將其債務轉讓給他人。《民法典》第667條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借款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 *債權人可以將其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三)依法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該款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 *債權人轉讓其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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