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後制定的第壹部基本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於5月1950日生效。對婚姻關系的確立、夫妻權利義務、父母子女關系、離婚、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教育、離婚後的財產和生活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1948年9月,解放戰爭進入全面戰略反攻階段。這時,中央婦女委員會召開了解放區婦女工作會議。會議期間的壹個晚上,鄧對婦委會的同誌們說,“劉少奇同誌要求我們去那裏布置新的任務。
解放區婦女工作會議後,中央婦女委員會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組。由鄧主持,成員有帥、、康克清、李培智、和王汝琦。中央婦女委員會借用東柏坡老鄉的兩個小院和前院的兩個土房作為辦公用房;幾個大姐和工作人員住在後院的兩間泥屋裏。
而鄧態度鮮明,認為“壹方堅持離婚,可以離婚”。她說:我主張這個。女人在婚姻中受害最深。女性要求離婚往往不被允許,即使是在黨內。所以“壹方堅持離開再離開”主要是根據女性的利益提出的。如果加上很多條件,就會給下面的幹部壹個控制的借口。當時只有少數人堅持這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