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這種行為情節嚴重的,還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壹般來說,騙取價值3000元以上至1萬元的財物屬於“數額較大”,應當刑事立案。雖然有些“羊毛黨”兌現的是消費券,也就是“蚊子腿上割肉吃”,但積少成多,達到了法律規定的“底線”,就要為此付出更昂貴的法律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