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責任
包括關於監理方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以及監理方需要為自己的違約行為承擔委托責任。詳見《合同法》和《工程建設監理規定》。
第二,行政責任
實行建設監理制是實施基本建設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之壹。監理單位作為企業法人和建築市場的主體之壹,其行為不僅受委托合同的約束,而且壹旦違約還要承擔民事責任;同時也直接受到法律和行政規章的約束,壹旦違法,也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受到行政處罰。
第三,刑事責任
監理單位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構成要件,首先在主觀上,監理單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不是故意,而是過失,也就是說監理單位主觀上不希望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但是,監理單位指使施工單位“違反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或者“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企業串通作弊降低工程質量”的故意,即使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也不構成本罪。其次,客觀上監理單位必須實施指令施工單位“違反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或“與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行為,具有重大安全事故的後果。如果沒有造成後果,即使是故意實施這些行為,也不構成本罪。
綜上所述,建設監理的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監理單位應當對其在監理委托合同中的違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對其在監理活動中的違約和違法行為承擔行政責任;對其在監理活動中的嚴重違法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和監理責任人員應承擔處罰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