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商品房交付過程中,糾紛較多。開發商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強烈要求業主必須先簽物業管理合同或者先交物業費,否則拿不到鑰匙,這是開發商常用的手段。但根據《民法》規定,業主與房屋開發商形成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壹旦成立生效,購房者完成付款,開發商交房,是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物業管理合同是房屋交付後,業主與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合同。這樣,簽名主體就不壹樣了。房屋開發商先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是沒有依據的。此外,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壹方或者第三人脅迫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不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不給房子鑰匙屬於強制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五十條當事人壹方或者第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脅迫對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九百三十七條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提供者向業主提供物業服務區域內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管理和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用的合同。物業服務提供者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