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強化法律責任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充實了很多內容,規定了很多具體明確的制度。從結構上看,原《未成年人保護法》由四大保護構成,即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所以這次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修訂增加了兩章,分別是政府保護和網絡保護。
第二,增加強制性報告制度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了有關組織和個人的舉報義務,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況,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第三,加強對學生欺淩的防控
針對性侵、騷擾未成年人案件,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學校、幼兒園不得隱瞞性侵、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淩防治制度,對教職工和學生開展學生欺淩防治教育培訓。學校應當立即停止欺淩學生的行為,並通知欺淩和被欺淩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淩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第四,細化家庭監護的責任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全面規定了監護人的監護職責。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護,關註其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保障其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