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28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幹擾醫療秩序,幹擾醫務人員工作生活,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壹百二百二十條因搶救垂危患者等緊急情況,無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壹百二十四條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活動的;(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病人等緊急情況下,盡到了合理診療的義務;(3)由於當時的醫療水平,診治困難。前款第壹項情形,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