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彩禮是中國古老的婚禮習俗之壹,又稱聘禮、彩禮、婚約。中國古代締結婚約,最初達成婚約時,有互送聘金和彩禮的習俗。這種聘金和聘禮通常被稱為“彩禮”。新中國成立後的壹段時間裏,彩禮和與彩禮有關的婚約被人詬病,壹度被廢止,但在民間壹直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