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無責任,駕車逃離事故現場;
2.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未報案而無故離開醫院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涉嫌酒駕、無證駕駛,報案後未履行現場等候義務,離開事故現場後棄車返回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為傷者或其家屬留下虛假姓名、地址、聯系方式後離開醫院;
6.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調查期間逃逸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不承認發生過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當知道發生過交通事故的;
8.協商不成或者協商不成支付的補償費明顯不足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沒有留下自己的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侵權的客體是交通安全;
3.主觀表現是過失;
4.客觀上必須發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
綜上所述,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報警,並提供相關信息。有關部門應當劃分現場責任,確定具體賠償責任,當事人應當根據處理結果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