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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中肇事逃逸的法律規定

關於肇事逃逸事故的法律規定如下:

1,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無責任,駕車逃離事故現場;

2.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未報案而無故離開醫院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涉嫌酒駕、無證駕駛,報案後未履行現場等候義務,離開事故現場後棄車返回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為傷者或其家屬留下虛假姓名、地址、聯系方式後離開醫院;

6.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調查期間逃逸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不承認發生過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當知道發生過交通事故的;

8.協商不成或者協商不成支付的補償費明顯不足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沒有留下自己的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侵權的客體是交通安全;

3.主觀表現是過失;

4.客觀上必須發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

綜上所述,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報警,並提供相關信息。有關部門應當劃分現場責任,確定具體賠償責任,當事人應當根據處理結果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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