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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的安全義務是什麽?

法律分析:1。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報告;

4.當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停止作業或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工作場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五十五條員工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離開工作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工作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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