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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80條拘留36天的幾率小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被檢察院拘留、逮捕的最長時間為37日,其中公安機關拘留的最長時間為30日,檢察院審查逮捕的最長時間為7日。

被拘留36天後,無法判斷檢察院會不會批準逮捕,也無法判斷檢察院會不會批準逮捕。這需要相關卷宗材料,結合具體案件綜合判斷。

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第37天就出來了。關鍵看檢察院對是否需要批捕的意見。

法律鏈接:《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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