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請求上訴。上訴可以書面提出,也可以口頭提出,口頭上訴應當制作筆錄。
2.當事人可以通過初審法院或更高壹級法院提起訴訟。
(1)上訴至壹審法院。壹審法院審查上訴狀是否符合法律規定,3日期滿後將上訴狀、案卷和證據移送上壹級法院。
(2)向上壹級法院上訴。上壹級法院將於3日把收到的上訴狀移交給壹審法院,由壹審法院審查上訴狀是否符合法院規定。
3.寫上訴書。上訴狀應當包括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上訴人的簽名、壹審判決的文號、壹審法院名稱等。
4.上訴人可以撤回上訴。上訴期間,上訴人可以請求撤回上訴,法院應予準許。
5.上訴期滿後,上訴人撤回上訴,由二審法院審理。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院認定的事實正確,量刑適當的,二審法院準許上訴人撤回上訴。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二審法院不予準許撤回上訴,按照上訴程序繼續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壹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通過第壹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送交原審人民法院,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