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性化執法和嚴格執法不是相互排斥的,更不是相互矛盾的,而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統壹的。在調整方式上,嚴格執法體現剛性,“人性化”執法體現彈性。但這種調節方式的差異並不排斥“剛性”和“彈性”的統壹。嚴格執法強調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排除了人的意識、情感等主觀因素;人性化執法強調提供優質的執法服務,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和合理要求。正確處理打擊與保護、公正與效率、執法與守法的關系,可以實現二者的辯證統壹。
3.從運行模式上看,嚴格執法和人性化執法互為條件,相輔相成。人性化執法的基礎是嚴格執法。人性化執法受法制化制約,沒有脫離或淩駕於嚴格執法之上的人性化執法。否則人性化執法就是傳統意義上的人治,而不是現代社會的法治。需要強調的是,我們所倡導的“人性化”執法,並不是“人情”“禮讓”等傳統的封建執法活動,而是以尊重人的價值和人文關懷為特征的社會主義新法治精神。人性化執法是情、理、法相結合,提高執法質量,產生良性執法效果的有力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