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家具、電器等立體造型應以造型為主,圖案、色彩為輔;地毯、壁紙、印花織物等。應以圖案為主,造型為輔;壹般來說,顏色的差異並不是判斷近似的單獨條件。
第二,通過肉眼整體直接對比,外部結構沒有太大差異,僅局部有細微變化即可判定為侵權產品。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壹條第二款對如何確定外觀設計是否相似進行了說明,指出“壹般情況下,如果其他外觀設計與基本外觀設計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設計特征,並且二者之間的區別僅僅是局部的細微變化、該類產品的通常設計、設計單位的重復排列或者僅僅是色彩元素的變化,則壹般認為是相似的外觀設計。”
三、產品的尺寸、材料、內部結構,不得作為判斷二者是否相同或相似的依據。
在判斷壹項外觀設計是否侵權時,雖然產品的尺寸、制造和內部結構最容易引起註意,被視為判斷是否相同或近似的註意點,但這些內容恰恰不是該外觀設計保護的內容,在授權審查中會被排除。因此,在侵權判決中也不予考慮。也就是說,在判斷侵權時,不考慮被控侵權產品和專利產品的重大變化,材料和內部結構的變化。
四、設計中不考慮純功能設計。
比如輪胎或者籃球,從功能的角度來說,輪胎和籃球的具體屬性肯定是圓的,沒有人會把自己車的輪胎改成方的。因此,在輪胎外觀專利的判斷中,並不將“圓度”這壹條件作為判斷侵權的依據,而是更加重視輪胎外部的條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