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房地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八十九條法律、法規對相鄰關系的處理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三百七十二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約定使用他人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不動產為役地,本人不動產為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條地役權設立時,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地役權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服務場所和服務場所的位置;
(三)利用的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權的期限;
(五)費用及支付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