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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接關系的本質

法律分析:相鄰與地役權主要有以下區別:(1)性質不同。相鄰權不是獨立的物權役權,而是獨立的物權,屬於用益物權。(2)法律效力不同。相鄰關系的發生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地役權是由當事人簽訂合同而產生的。(3)限制程度不同。相鄰關系為相鄰不動產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不動產所有權和使用權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和寬容。地役權的內容由當事人自由約定。(4)有償或無償和期限有區別。相鄰關系的權利取得是無償的,地役權合同是有償的。壹般來說,相鄰程度要求低,地役權要求高,主要是提升不動產價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房地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八十九條法律、法規對相鄰關系的處理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三百七十二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約定使用他人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不動產為役地,本人不動產為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條地役權設立時,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地役權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服務場所和服務場所的位置;

(三)利用的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權的期限;

(五)費用及支付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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