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通過以下方式處理:
1,協商解決。
患者及家屬可要求醫院調查處理醫療糾紛。在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的基礎上,可以和醫院協商。
2.技術鑒定。
當醫患雙方協商不能解決時,可以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委托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也可以醫患雙方委托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也可以由醫患雙方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醫療過錯進行司法鑒定。鑒定結論出具後,醫患雙方可以再次協商,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
3.重新鑒定和訴訟。
患者對當地醫學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上壹級醫學會申請重新鑒定。當然,患者也可以不經鑒定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在醫療糾紛處理中,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
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
第六條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醫療機構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引導醫患雙方依法解決醫療糾紛。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
公安機關依法維護醫療機構公共秩序,依法查處侵害患者和醫務人員合法權益、擾亂醫療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財政、民政、保險監督管理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