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入伍前是當地居民的,退伍轉業後,憑當地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或當地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公室出具的《落戶通知書》,直接到派出所申請補報落戶。(二)入伍前不是地方部隊的復員軍人,以結婚(或娶妻)為由落戶的,可憑結婚證、當地戶口簿和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出具的《落戶通知書》直接到派出所落戶。(三)以是丈夫(或妻子)為由不改變國籍到當地落戶的,需由當地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或當地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公室和當地派出所出具《落戶通知書》證明其基本情況,經入伍、註銷後,由當地公安局戶政大隊審核批準,再到現居住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所在地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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