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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減刑的標準是什麽?

1.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2.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3.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

獄中減刑標準:只要符合下列減刑條件,就可以減刑:

1.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2.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3.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

減刑的條件和限制

減刑的條件主要包括: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創新;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減刑限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三年;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緩刑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二十五年,緩刑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的,不得少於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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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第78條

減刑的條件和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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