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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功能不清,權責不明,如何表達?

文物行政執法主體涉及文化、公安、國土、工商、建設、規劃等職能部門。由於各部門之間缺乏溝通協調,權責不清,相互推諉。文物犯罪往往得不到有效遏制或及時處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文物保護,繼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促進科學研究,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壹)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和壁畫;

(二)近代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歷史價值的重要史跡、實物和代表性建築;

(3)歷史上不同時期的珍貴藝術品和工藝美術品;

(四)不同歷史時期的重要文獻資料,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五)反映歷史上各個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文物鑒定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壹樣受國家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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