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相關法律法規
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管理措施
第十壹條
排放汙染物的畜禽養殖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汙費;向水體排放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超標排汙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貯存的畜禽廢渣泄漏、散落、溢出、淋雨、散發惡臭氣味,對周圍環境造成汙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