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檢察官的條件
第十條?要成為檢察官,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2)年滿23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學或者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非法學專業本科畢業,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碩士、法學博士或者非法學專業碩士、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壹年,其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最高人民檢察院擔任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檢察官的,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檢察官不符合前款第六項規定條件的,應當接受培訓,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
申請第壹款第六項規定的學歷確有困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確定,在壹定期限內,擔任檢察官的學歷可以放寬到法學專科畢業。
第十壹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