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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公證給女方壹半有效嗎?

它工作了。如果男方婚前財產經過公證,分壹半給女方,那就是贈與。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壹方所有的財產贈與另壹方或者* *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另壹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如果男方已經辦理了公證手續,根據贈與的相關規定,男方不能反悔撤銷。

所以男方想把婚前財產給女方是有效的。但是需要辦理公證或者直接辦理加名過戶手續,否則男方可以隨時要求撤銷贈與。

法律依據

《民法典關於婚姻家庭的解釋壹》第三十二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壹方所有的財產贈與另壹方或者* *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另壹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民法典》第658條,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且依法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壹)嚴重侵害捐贈人或者捐贈人近親屬合法權益的;

(二)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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