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簽訂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作為合同的相對人,他可以通知委托人請求追認。被代理人知道後不表示支持或者反對的,視為拒絕追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合同。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二、代理人的法律責任是什麽?在下列情況下,代理人需要承擔責任。
(1)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代理,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2)委托他人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人(又稱復合代理人)。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未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的,事後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委托人不同意的,代理人應當對其委托的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委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3)被代理人只有在無權代理1、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行為未經追認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2.明知他人以我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的,視為同意,責任由被代理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