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驗資單位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基本身份信息;
(二)驗證範圍、投資者和驗證單位的責任、註冊會計師的責任、驗證的依據和已經實施的主要驗證程序;
(3)其他內容。
法律依據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依法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依法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註冊資本為實繳資本的,註冊資本為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或者實收股本總額。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的數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