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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壹款

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安裝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故意隱匿、汙損或者未按照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於2003年10月28日頒布。2007年和2011兩次修改。

2.本法分為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交通條件、道路交通法規、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第八章第124條。

3.2003年10月28日經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公布,自2004年5月28日起施行。

4.2007年2月29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該決定於2008年5月29日起施行。

5:2011 4月22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了《NPC常委會關於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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