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百壹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2.出租人負有維護和保護的義務。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壹條租賃物需要維修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
3.承租人有安全使用出租屋的義務。因過錯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二百壹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4.根據妳的簡要情況,妳可以認為這要看出租方是否對這部分損失負責。從目前的信息來看,出租方提供的租賃物不存在安全問題,出租方沒有過錯。
壹樓承租人有過錯,造成安全隱患,且為了撲滅火災,防止損失擴大,造成二樓貨物損失,二樓沒有過錯。壹樓的承租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5.這種情況下,如果協商不好,可以直接起訴法院要求賠償。在我看來,受害方依據租賃合同法律關系起訴不是很有利,但在侵權糾紛中起訴更有利。以壹樓承租人和出租人為共同被告,向侵權行為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