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艾奇的詢問,分公司作為公司的分支機構,具有壹定的法律地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分公司可以有自己的公章。但刻制公章需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並需要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準文本。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刻制或使用公章。所以分公司有公章。使用公章時,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合法合規。法律依據:《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五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買賣印章,不得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八條需要刻制印章的企事業單位、經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委會、議事協調機構、非常設機構,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本單位成立批準文本,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憑營業執照、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登記證明或者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向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辦理準刻手續的經辦人員必須持有刻制單位的委托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準刻姓名章手續時,應同時提供姓名章的身份證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準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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