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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對抗用人單位的。

法律解析: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提請有關人民政府責令關閉,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職業病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第五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提請有關人民政府責令關閉,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職業病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或者疑似職業病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654.38+0萬元的罰款;弄虛作假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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