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四條租賃單位租賃的建築起重機械和使用單位購買、租賃、使用的建築起重機械應當具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制造監督檢驗合格證。
第五條租賃單位首次租賃建築起重機械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者應當在首次安裝建築起重機械前,持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制造監督檢驗合格證,到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租賃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並出具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的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合格證、備案證明和自檢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
擴展數據:
根據《建設部關於在“十壹五”期間發布推廣應用和限制使用技術的公告》(659號),塔式起重機(塔式& amp;nbspCRANE)的使用壽命規定如下:
(壹)下列三類塔式起重機,超過使用年限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合格,可以繼續使用:
1.630kN.m以下(不含630 kn.m)且出廠壽命超過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機;
6.生產壽命630 ~ 1250kN.m(不含1250kN.m)及15年以上(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機;
3.1250kn.m以上,20年以上(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機。
(2)塔式起重機說明書規定的使用壽命低於上述規定時,應按說明書規定的使用壽命執行。
(3)除整機外,塔式起重機主要承重結構件的報廢規定,按《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2006)第4.7條“結構件報廢及工作年限”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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