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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保險是否有必要不計責任確定賠償費用?有相關規定嗎?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全額賠償,超出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比例賠償。具體比例將在各省出臺的地方性法規中明確。比如《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幹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負交通事故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也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在強制保險範圍內,只有責任沒有責任,不分主次責任。強制保險賠償後,不足部分按責任比例分攤。交強險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後,需要承擔壹定比例過錯責任的駕駛人進行賠付,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比例,將這部分錢返還給本車駕駛人。如果交通事故雙方都因乙方的過錯造成了對方的傷害(經濟損失),那麽雙方都需要按照過錯比例賠償對方的損失,然後由當初買了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按照原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金額和理賠比例各自進行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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